独立法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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