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