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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