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四十五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