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