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四十四条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