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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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