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九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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