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章 发行程序第三十九条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