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章 发行程序第三十八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