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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