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发行程序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