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发行程序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