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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