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 第二节 规范运行

第二十条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