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 第二节 规范运行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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