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发行条件 / 第一节 主体资格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