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第九条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站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