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