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监督第三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完成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