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生产例会一并召开。

发生重、特大道路客运生产安全事故、本单位发生站内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在本单位发出的营运客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者安全生产例会进行分析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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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