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具体按照《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