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汽车客运站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汽车客运站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