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二)隐匿、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帐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 (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二)隐匿、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帐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 (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