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二)隐匿、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帐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 (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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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