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适用以下程序,从快制止价格违法行为: (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前,可以不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但要出示执法证件; (二)在调查或者检查中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可以当场决定立案,立案、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听证告知程序; (四)调查终结,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可以不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而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对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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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