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当国务院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