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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