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 (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称,减少数量的; (四)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 (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称,减少数量的; (四)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