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