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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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