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六条社会保险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