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对其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