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已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在半年内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得重复审计;已经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计的,除国家审计机关外,在半年内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审计。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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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