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需要委托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应当在事前就委托审计事项签订委托业务协议书,并就委托审计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终结,由受委托方向委托方提交审计报告,委托方视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并发送被审计单位。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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