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在职职工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人数及花名册; (二)工资总额填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上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四)支付社会保险金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落实情况。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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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