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审计监督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下拨; (三)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经济效益; (四)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使用、保管及工程预决算的情况; (五)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和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及会计行为的合法性; (六)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办的以及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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