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4号)第四十条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当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撤销其投标文件,并收回投标保证金。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