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4号)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二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异议作出的答复如果实质性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则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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