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公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2015年9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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