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开展问卷调查,组织第三方评估; (四)现场检查、网上检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 (五)走访、回访、暗访;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开展问卷调查,组织第三方评估; (四)现场检查、网上检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 (五)走访、回访、暗访;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