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有关保险和外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及规定。 保险公司收购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执行现行保险外汇资金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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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