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保险公司受让境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股权、且其持有的股权达到该机构表决权资本总额20%及以上或者虽不足20%但对该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共同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 保险公司收购上市的境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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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