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下列行为: (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二)收购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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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