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项报告、报表、文件和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表述为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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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