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项报告、报表、文件和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表述为准。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