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设立保险类机构和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