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设立保险类机构和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