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和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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