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和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