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保险类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