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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