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发生下列事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投资、设立公司的; (二)分立、合并、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 (三)机构名称或者注册地变更的; (四)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 (五)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调整业务范围的; (七)出现重大经营或者财务问题的; (八)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的; (九)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出具监管报告或者检查报告的; (十) 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