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将该境外保险类机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报送中国保监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