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将该境外保险类机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报送中国保监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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