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按照所在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编制偿付能力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抄送中国保监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