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按照所在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编制偿付能力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抄送中国保监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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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