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及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在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中单独披露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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