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及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在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中单独披露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