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派往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期中审计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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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