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对派往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期中审计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