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设立后20日内,将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下列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二)名称和住所; (三)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
保险公司应当在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设立后20日内,将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下列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二)名称和住所; (三)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